崇州市司法局结合职能,认真研究本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特点,积极采取具体措施,构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
一是要畅通联系渠道,定期会商沟通。建立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对接工作;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案件指派、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协调沟通,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对外窗口提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宣传资料,展示工作流程,积极向人民群众或当事人宣传有关知识。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八种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律师及时告知其可以向公检法申请司法救助,引导群众高效参与诉讼活动;
三是要简化衔接手续,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已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并符合援助范围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院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书面决定,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等举措;
四是要建立减轻经济困难当事人费用支出的相关制度。比如经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是否可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五是要建立质量保障和信息反馈制度。明确规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各类情形,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之间的联系和制约,确保法律援助措施落实,维护受援人员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对已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作出的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及时告知对方相关决定并作必要原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