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日前,四川出台《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涉重大项目需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备案即可
《办法》提出,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备案项目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除涉国家秘密项目外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
《办法》规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办法》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项目开工只能延期1次 期限不得超过1年
同时,《办法》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并上传在线平台。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办法》强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