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在近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省环保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修改。
从严制度设计 环保条例“大修”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梳理发现,本次修订全面贯彻从严进行制度设计的思路,从源头控制制度、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职责及问责制度、企业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四个方面进行设计和完善。
从源头控制制度上,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同时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做出了规定;增加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
从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职责及问责制度上,《条例(修订)》在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基础上,增加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增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责规定。
同时,进一步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化。《条例(修订)》进一步细化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
对于群众关心的水、雾霾、噪音等问题,《条例(修订)》增加对水生态保护及修复、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修改应对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规定;增加对污水、污泥处理和雨污分流等管理规定;衔接规定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增加规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从企业监管制度上,明确了监测机构的义务;修改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义务;增加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的制度;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从法律责任制度上,增加对超标排放等几类行为的处罚;增加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兜底条款;增加对违反环评相关规定的处罚;增加对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处罚;完善对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增加对环境监测机构等的处罚;对高、中考期间的噪声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顶格处罚。
本次修订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
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系统性的分步修改制定环保类单行法律。2016年对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了修改;2017年6月,对水污染防治法做出了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正在审议制定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新制定和修订的上位法并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我省21个市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根据各地实际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部分市已制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等方面的单行地方性法规。此次环保条例的修订,也为市州人大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下一步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将继续指导和服务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环保方面的法规,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规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