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2月1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改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为何修改该《实施办法》?会上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于2008年3月1日实施。法规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出台一系列文件,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省原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滞后,亟需修订以保持法制统一。当前,四川全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即将大面积集中到期,延包工作事关重大,必须于法有据、平稳推进。修改我省实施办法,为我省即将全面推开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共6章54条。其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方式,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以及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经依法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有权承包农村土地。
同时,《实施办法》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障。规范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获得补偿的程序,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此外,进一步明确已发包土地被占用的补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可以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方面,《实施办法》补充发包方组织代耕前催告程序和公告期限,规定超过一年不耕种且不委托他人代耕,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用的内容,增加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应当公平合理,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收取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四川将依据《实施办法》要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推广使用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健全县乡村三级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畅通农民权益救济渠道,并稳妥开展延包试点等实践探索,确保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