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细化五个重点领域审查内容
哪些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明确,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针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多发易发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五个领域,设置审查重点,细化审查内容,严禁政策措施中含有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更好地提升审查工作质效。
建立“提级审查”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起草单位、会同审查单位的主体责任: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同时,《办法》提出将建立“提级审查”等机制,对适用会同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建议,防范政策措施“带病”出台。

图据视觉中国网站
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办法》明确征求意见、提交资料、会同审查、会商以及出具审查结论等公平竞争审查各环节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办法》提出,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起草单位完成初审后,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政策措施草案、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开展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其中,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开展会同审查,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审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搭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措施归集系统
为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办法》还明确工作力量、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和责任追究等监督保障措施。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保障。
同时,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措施归集系统,实现政策措施起草与审查、制定与公布的统一有序流转,持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能。

图据视觉中国网站
《办法》明确,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同时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结论。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限。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深化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开展川渝政策措施交叉互评、案例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性公平竞争审查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