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四川出台办法!

2025-07-21 14:10: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办法》所称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下同)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组建的页岩气开发省内合资公司。

《办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按照财税〔2009〕8号文件明确的适用范围执行。央地页岩气合资公司仍按四川省页岩气开发税收征缴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参照央地页岩气合资公司和有关油气田分公司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为体现资源地受益的原则,采取“按月资源地预缴、年终机构所在地清算”的方式。

具体计算缴纳办法。一是参照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分配比例,明确应纳税款总体按照资源地和机构所在地98%:2%比例分配。二是按照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现行预征率推广明确全省油气田企业预征率。三是明确清算办法及补缴税款具体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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