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期,四川迎来高温天气,四川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全省各用人单位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
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各用人单位需依规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提示函指出,要充分保护特殊人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许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