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规范、更透明!四川新修订这一规定

2025-02-05 17:16: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了解

重大行政决策各方责任更加具体

《规定》明确,在本级决策机关的领导下,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地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机构)分别牵头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更加规范

《规定》明确,决策机关要制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间。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规定》明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更加统一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省人民政府年度目录明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及时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更加优化

《规定》明确,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就业促进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更加完善

《规定》明确,拟订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决策机关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机构,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送审稿的形成是否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送审稿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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