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通常能看到不少“去码”“刮码”商品,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是为了规避厂家控制价格,避免厂家通过溯源码追寻网购渠道,追究经销商责任,此种行为是否违法?12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针对销售“刮码”商品是否侵权,近日广汉法院作出了首例判决。
据了解,在此案中,原告系国内某知名化妆品牌公司,持有第3类“化妆品”的“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其产品设有追溯码,方便消费者溯源辨真伪。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随诉至广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与维权支出1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商品均为从原告授权经销商处进货购买的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品质未改变,并未影响原告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原告商品的溯源二维码用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产品溯源及质量追踪。被告销售时刮损该二维码,主观欲藏产品来源,客观破坏产品完整性、致关键信息缺失,影响溯源鉴真,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商标权利人商誉、增管理难度。
此外,被告不正当利用原告竞争优势,未告知“刮码”,仍以全新正品售卖获利,消费者不知所购为刮码商品,误认是完好正品,难享应有的追溯、质保及售后,既损消费者权益,又违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贬损原告品牌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被告已关闭案涉经营网店,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故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办案法官认为,经营者基于溯源技术建立过的严格管控体系,是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对溯源产品信息以及产品质量追踪管。
“刮码销售”行为破坏了品牌方的价格体系和区域销售策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品牌方的权益,使消费者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品牌方也可能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而产生商誉损失,以及难以实现通过溯源码进行品控监管的目的。因此,“刮码”等破坏溯源技术手段等行为必须予以规制。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许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