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和民生福祉。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共计八章40条,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省政府网截图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交通(含铁路)、水利、能源等领域建筑垃圾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利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
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起来了解↓
聚焦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加强核准审批全流程管理
《管理办法》针对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不明问题,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要求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从源头上实现城市建筑垃圾减排。
《管理办法》提出在生产、运输、处置环节必须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核准,并将产生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发生变换的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完善审批管理。
其中,针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管理难点,《管理办法》明确,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着力优化资源化设施布局
注重资源化利用发展
《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厂和库容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填埋场的核准,明确由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避免地方同质化竞争。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清单,推动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优质企业;鼓励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降本增效,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不低于10%,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
其中,《管理办法》提出,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处理处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优先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规范填埋处置。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山修复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或者贮存在堆填场。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以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同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发,降本增效,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鼓励各类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
此外,在监督管理上,《管理办法》还提出将加快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各类管理数据的系统集成。并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