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2023-03-03 15:34:00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23〕15号

 

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宜府〔2022〕8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建设。

二、授权宜宾市、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江津经泸州至宜宾(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并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贡市、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做好项目资金监管,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相关报道

©2020 四川发布 版权所有 转载须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