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警方出台“毒品违法犯罪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17-06-24 16:07:09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6月23日,泸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出台“毒品违法犯罪群众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举报人以信件、电话、互联网或以其他形式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者掌握的下列毒品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点(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5000元-3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10克-1万克的,根据缴获毒品量给予每案500-3万元的奖励(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与海洛因换算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缴获1万克以上毒品的,实行一事一议,根据情况实施奖励。

(三)举报毒品犯罪行为,根据破案后一案抓获处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量给予500-2万元奖励。

(四)举报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每案奖励5000元。

(五)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一类100公斤以上、二类400公斤以上、三类1吨以上的,每案给予1000-4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3000株以上、大麻3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1万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

(七)举报省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以上各项属同一性质同一案件,或同时符合不同条款时,以奖金最高条款为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人以欺骗、谎报等方式提供虚假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110   0830-3626331

举报地址: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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