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