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扫描二维码

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发布微博网友

关于《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1、川价费〔2003〕294号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行有效吗? 2、2003-2025年之间,是否有其他更新版本,在哪里可以下载? 3、第六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有所区别,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还是物业服务,都应该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四川发布管理员    回复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明确,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包括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与上述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文件(包括《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一律废止。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直部门

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厅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信访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经济合作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医疗保障局

部门管理机构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戒毒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州

成都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绵阳 广元 遂宁 内江 乐山 南充 宜宾 广安 达州 巴中 雅安 眉山 资阳 阿坝 甘孜 凉山

媒体名单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 i公益 四川日报 四川在线 成都日报 华西都市报 成都商报 红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