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1、川价费〔2003〕294号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行有效吗? 2、2003-2025年之间,是否有其他更新版本,在哪里可以下载? 3、第六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有所区别,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还是物业服务,都应该执行政府指导价吗?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明确,自2015年2月1日起,放开包括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以外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发与上述7项服务价格有关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文件(包括《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一律废止。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