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休闲旅游产业用地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 年)》第二十六条(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 号)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是否意味着,其他林地在不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搭建露营设施的,露营基地规模如何控制。同时,未利用地是否可以用于搭建露营基地。 感谢回复。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等14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露营旅游休闲是指在户外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为主要目的,在有明确范围和相应设施的营地场所驻留的活动,推广“无痕露营”。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公共营地,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