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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发布微博网友

有关补办产权证的疑问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其中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自然资源部在本次审议后,缩短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补办时间,提高了补办效率,方便了老百姓的办事需求。 有关补证,我有几个具体的问题想请问一下省厅: 1.如果涉及补办的房本,是老证(房产国土双证)。是否可以补办成不动产权新证 2.如果房产有抵押,办理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3.如果房产有抵押,是否需要在申请前告知抵押权人,还是在补办后告知抵押权人。不动产工作人员在补办前告知抵押权人是否有涉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风险 4.若有银行一抵合同存在“不得补办房产证件”等条款,是否能约束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补办业务 5.不动产机构受理补办申请,向抵押权人确认房本是否在抵押权人手中,若在抵押权人手里,建议申请人向抵押权人索要房本是否符合业务规范,是否存在变相拒绝申请人补证申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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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关于“是否可以补办成不动产权新证”的问题。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房产、国土证依然有效,若因遗失需补办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6.3条规定,“……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2.3.4.5条关于证书补办与抵押登记的问题,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6.3.3条规定:“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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