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成都房管局官网获悉,日前,成都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公积金。
图据网络
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办法》规定,想要办理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满足: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等三个条件。
根据《办法》,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季度提取一次。租住房屋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商品住房的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高新等六区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
提取限额,不同区域额度不同。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此外,《办法》强调,职工通过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成公积金委﹝2016﹞4号)同时废止。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