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提醒:遇到这些“霸王条款” 记得拨打12315

2018-03-19 10:20:41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央视的“3·15”晚会曝光了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事件,诸多品牌被点名,在网络上掀起了“打假”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家是否也经常遇到“霸王条款”?哪些情况侵犯了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四川工商提示,以下五种情况都属于违规↓↓

★买一送一,所有商品不包退换;特价商品不包退换。

许多零售商在售卖商品或进行促销活动时,以店规、店堂告示、“销售凭单”等形式,限制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情形下享有的“换货”、“退货”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对商品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本卡(券)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卡(券)余额不退。

在办理购物卡或预付费卡时,常见这条约定。《合同法》规定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支付价款换取经营者服务或产品,期限截止消费者未消费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提前预付的消费款。这条“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卡内资金余额所有权,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由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本协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出卖人。

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

买受人违约时,已付款项不予退回。

当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分几次付款时,可能会遇到这条“霸王条款”。其实,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是有限制条件的,不是商家随意决定的。《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该条款将已付款项视为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合理数额,就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统一管理,规划、修建停车场地,车位出租收益归物业公司支配。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业主对小区道路和车位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通过该条款剥夺了小区业主依法应当享有的物业收益权和支配权,属于“霸王条款”。

四川工商提醒,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应及时拨打12315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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