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招了!防治交通设施沿线噪声污染,成都市出台专门规定

2018-02-19 09:00:45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客户端

为防治交通设施沿线噪声污染,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声环境质量,城市快速路两侧临街面原则上不新规划住宅用地,市建委发布了《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在交通设施沿线充分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合理规划布局住宅用地。

其中明确,城市快速路两侧临街面原则上不新规划住宅用地,已规划布置的应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进行建筑退距,并对住宅建筑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设置必要的噪声隔离设施,有效降低住宅建筑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影响。

同时,对交通设施沿线(指沿地面的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等交通性主干线)的新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房间使用功能,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宜布置卧室。

同时,《规定》提出,要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例如,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应采取主动降噪措施,路面应采用降噪材料,隧道内两侧及顶棚应加设吸音材料,桥梁应按照环评要求加装声屏障。对临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对临住宅建筑的交通设施沿线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

而当交通设施沿线已经规划布局住宅建筑时,《规定》明确,应对住宅建筑采取被动降噪措施,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同时,交通设施沿线新建住宅建筑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应对项目隔声减噪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进行核查,质量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以上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另外,《规定》还明确,房屋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对临街住宅采取的被动降噪措施内容。房屋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明确临街住宅可能受噪声影响等不利因素影响的提示内容。(记者 袁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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