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正式出台

2018-02-02 15:20:27   宜宾新闻网

到2020年,全市将基本形成“山、水、城、林、田”相融一体的生态绿色空间。(资料图)

宜宾新闻网2月1日讯(记者 张洁)2月1日,记者从宜宾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宜宾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月21日印发《宜宾市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意味着《办法》正式出台,今后38种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将被约谈。

《办法》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县(区)、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规定,市环境保护督察办负责行政约谈归口管理,依照职能职责提出约谈申请,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被约谈方必须接受约谈,并就约谈中提出的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如实回答和陈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规定,行政约谈实行分级约谈,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委托联系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市环境保护局,对38种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分别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县(区)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责任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约谈可由环保部门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同一事项经初次约谈后未限期整改到位的实行升级约谈,即被约谈人和主持约谈人逐级递升。

《办法》规定,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纪要的精神,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领导和人员以及完成时限,并按要求向约谈方报送书面落实情况报告。被约谈方年内同一事项被约谈2次的,扣除所辖区域或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总分的50%;被约谈2次以上仍未按约谈纪要内容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启动追责;年内被约谈2次的企业,将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年内被约谈2次的建筑企业,将在宜宾市建筑业诚信平台曝光,同时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民工担保金浮动等挂钩。

红嘴鸥踏足宜宾城区三江口。(资料图)

相关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美丽宜宾建设等决策部署不力,可能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2.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3.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可能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

4.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

5.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不作为的;

6.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7.对公益诉讼裁决要求执行不力的;

8.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或使用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问题突出的;

9.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的;

10.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

11.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

12.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和省对本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的;

14.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经约谈仍未改善的;

15.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经督办仍未解决的;

16.自然保护区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

17.其他应采取行政约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县(区)分管负责人:

1.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2.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实施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违法行政行为的;

3.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放任、隐瞒、包庇纵容的;

4.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5.对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7. 其他应采取行政约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政府工作部门责任人:

1.未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或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行不力导致行业内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

2.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

3.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

4.批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的;

5.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7.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按规定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8.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9.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故意出具虚假材料的;

10.其他应当采取行政约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企事业单位责任人:

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相关规划的;环保治污设施运行管理问题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的;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整改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

相关报道

©2020 四川发布 版权所有 转载须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