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公布全市第五批“终生禁驾”名单

2018-01-24 15:39:16   四川观察

今天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第五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483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19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5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3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人。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述:2017年06月14日晚,何某某川A105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甲子东道45号外路段处通行时,与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何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06月15日凌晨,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何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事故责任:经调查,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2017年08月24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晏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简述:2017年03月07日晚上,晏某驾驶无号牌微型轿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东山大道五段由华阳街道方向往籍田街道方向行驶,18时32分许,晏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东山大道五段三星街道南新社区南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杨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晏某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强力排查后,晏某于03月0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责任:经查,晏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2017年10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晏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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