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近日获悉,民盟四川省委在今年四川省两会上提交了题为《关于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兼顾公平效率避免公共司法资源浪费的建议》的提案,内容如下:
关于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兼顾公平效率避免公共司法资源浪费的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庭审实质化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庭审实质化旨在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对实现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但是,审判需要占用公共资源,在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某方面的过度占用通常意味着其他方面所需的缺失。因此,庭审实质化应兼顾公平与效率,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在我省试点庭审实质化地区调研发现,公共资源被过度占用和浪费的问题较为普遍,主要表现有:
1. 适用案件选择不当,繁简分流把握不稳。试点审理的案件多为交通肇事等较为简单的案件,属于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从调研情况看,即使召开过庭前会议,一个交通肇事案件的庭审时间也要平均4个小时左右,且尚不能保证当庭判决。这意味着案件审理所占用的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增加,这些都是宝贵的司法资源。
2. 庭前会议的效力不明确,庭前会议的作用虚化。试点审理的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把庭前会议作为前置程序,但从实际效果看,庭前会议的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庭前会议通常没有被告人的参与,而被告人的自我辩护高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面临着在庭审中不被被告人认可的窘境。一旦被告人提出要求,相关问题必须在庭审中重新举证质证和辩论。同时,法律并不禁止在庭前会议后提交证据,即使是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共识也可能因新证据的出现而必须重新查证。这就使得庭前会议形同虚设,浪费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严重降低审判效率。
3. 庭审活动繁简不当,抗辩不足。试点案件的庭审实务中,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一般都有出庭。庭审中,大量的时间被以上人员的陈述、重复提问、答复等占据;对于陈述和问答争议问题提炼不够,对于提炼的争议控辩双方之间特别是控辩方与鉴定人之间缺乏辩论和对抗,直接影响到相应人员出庭作用的发挥。对查清案件事实起不到太大作用,反而影响了相关人员的正常工作,增加了财政负担(出庭补助等)。
建议:
1. 加强繁简分流,将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正在一些法院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对控辩协商一致的轻罪案件进一步推动了程序简化,这对于兼顾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保证司法资源主要集中于有争议案件的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比如,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在该区看守所设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办公室、法庭(下称速裁办、速裁法庭),分别组建了专门办案组,成员轮流值班;海淀区司法局在该区看守所设立了相应的办公室,组建了专门的法律帮助律师库,在速裁程序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我省可以考虑借鉴推广。
2. 科学制定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明确赋予庭前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庭前会议作为起诉与审判的中间程序,兼具提高诉讼效率与保障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在性质上应当是程序性、前瞻性、预备性的。它能够为控辩审三方提供平台,通过交流意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前扫除庭审的程序性阻碍,确保庭审实质化,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同时,辩方在庭审前能够全面预览证据,有效避免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同时预先发现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其对法官心证的污染。具体建议:一是明确控辩双方均不得搞证据突袭,所有证据须在庭前会议开示;对于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问题,再提交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二是由辩方律师将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交由被告予以书面确认,对被告人书面确认的共识,载入庭前会议纪要。三是庭前会议纪要确认达成共识的问题,庭审时不再查证,亦不再举证、质证。
3. 完善刑事庭审调查方法和质证规则,加强对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包括受害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提高庭审效率。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权,包括与鉴定人、专家证人的辩论权,通过充分的抗辩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