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四川省委:警惕农村土地流转中可能面临的七大风险

2018-01-23 17:16:41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近日获悉,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在今年四川省两会上提交了题为《警惕农村土地流转中可能面临的七大风险》的提案,内容如下:

警惕农村土地流转中可能面临的七大风险

目前来看,我国众多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地区都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基层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农村年轻一代不愿返乡居住的现象越发明显,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留守儿童现象以及田地荒芜问题越发严重,这些问题和风险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深入推进,必须加以警惕。

一、应当警惕流转后业态同质化过重的风险

无论是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无论是农业生态产业还是康养业,如果出现同质化过重的现象,必将挤压产业合理的利润空间,导致投资失败。虽然适当的市场竞争才能更好促进产业发展,但是同质化过重会加重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这是因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背负的责任更多体现在为农民增收上,如果大片的同种业态产业萧条,势必引发投资者大规模违约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应当宏观把控,要求各地方政府评估社会风险,最好是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元,对其辖区内的农业产业业态作出科学定位和规划,最好是在引入产业之初就有全面的规划,从而实现差异化业态为主、同质化竞争为辅的格局。将社会风险降低到相对较低水平。

二、应当警惕土壤质量严重下降的风险

基于利益的驱动,农村土地流转到投资者后,实现短期内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投资者的普遍心态。目前,已经出现部分地方的投资者在种植当中大量使用化学肥料,使土壤酸化板结,土壤肥力下降的现象,甚至存在假借农业生产行非农建设之实的现象,将流转而来的土地形成路面硬化和建设非农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这种情况如不加强管理,必将导致流转的土地出现土壤质量严重下降的局面,长此以往,将造成严重后果难以短时期恢复。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管,适时对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并且应当将此纳入到当地监管部门负责人的一票否决制度当中进行常态化考核。

三、应当警惕大面积违约甚至恶意毁约的风险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无论是转让、出租还是经营权入股等形式,违约甚至恶意毁约现象并不少见。从目前统计数据来看,存在有投资者经营发生困难而违约的情形,但农民恶意违约比重更大,任一方面的违约均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为有效推动国家农业供给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其中的风险,建议:

一是加大对土地流转政策和法律的宣传,使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契约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在基层县市加快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仲裁庭,保障仲裁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坚决制止农民群体性恶意毁约的现象。必须在维护合同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传递出强硬的态度,引导农民理性维权、遵守合同约定,使农村土地改革深入有序推进。三是加强投资者违约风险控制。投资者违约只有一种原因,那就是经营严重亏损导致投资失败,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这种风险大量出现,也将导致社会风险加剧,农民寻求当地政府的保护甚至要求当地政府补偿损失的情况将不可避免。因此,加强对这一风险的控制意义重大。首先,在引进投资者之时必须加强对其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其次,在合同中植入担保条款,且最好是有其他资产为该项目设置抵押或质押,签订合同之时应当交纳履约保证基金;再次,对经营动态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可以启动托管措施并且对担保财产采取法律措施的准备。四是加大粮食和农产品等生产作物的保险业植入,消化自然灾害和经营性风险。一旦出现违约,由当地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和通过当地风险保证基金先行支付合同款项给农民,避免群体性恐慌。

四、防止农村金融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后的金融风险

目前,不少地区正在试点金融业与农业供给侧改革相结合的工作。金融资本注入农村土地流转,无疑会激活投资,极大程度调动投资者的投资激情。但在目前推进农村金融的工作中,对于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诱发金融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需要从以下方面注意防范和规避其中的风险:

一是防止以项目套取银行资金,转嫁金融风险。在具体项目贷款过程中,不能够主要以获取银行资金寻求发展,金融机构应当设定门槛防范风险。防止部分投资业主将经营风险转嫁于金融机构,造成大面积的金融风险。

二是在农村金融项目中尽量不要采取联合担保的方式规避风险。在此之前,小微企业之间实行联保获取贷款,最开始认为是一项创举,但遭遇经济危机之后,由于一个小微企业出现风险,导致参与联保的其他小微企业均卷入金融风险当中,致使大片的小微企业陷入绝境,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涉农贷款更应当警惕其中的风险,而且,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金融债权很难得到有利保护,从而最终使涉农贷款被彻底悬空,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三是以涉农企业在农业项目之外的资产提供担保为宜。涉农企业在项目本身之外的资产对贷款提供担保,将极大保障金融债权得到实现。尽可能避免投资业主利用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出现担保权益难以变现的金融风险。

五、警惕“非粮化”现象突出影响粮食安全的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由于对经济回报的要求,种植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短、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作物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水稻等传统粮食作物种植比例较低。这种现象如果成为常态,将影响到国家今后的粮食安全。因此,国家应当在宏观政策层面对此风险加以考量,在全国范围布局中加以区别化调整。

六、警惕农村土地确权与承包经营间可能产生的冲突

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正在展开。按照现有的工作思路来看,农村宅基地将颁发《农村房屋产权证》,附随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颁发相关权属证书。颁发权属证书的基本要求在于,与权属相毗邻的四至界畔需要清晰明确。但是,这样一来,二者间可能产生严重冲突,甚至可能在今后为规模化承包经营埋下严重隐患,如:四至界畔清晰的承包经营土地农户(无论数量多少)的土地居于中间地带,在实现规模化同意流转当中,绝大多数人同意土地流转,但居中地带的农户反对流转,导致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无法实现流转。这种情况,必将加大当地农民的内部矛盾,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造成制约。

因此,国家应当对此早作打算,在现今开展的确权工作中,尽可能淡化承包经营土地的四至界畔,强化土地的共计亩数概念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该具体亩数享受的权益占比的概念。这样有助于化解现实矛盾。

七、尽快由全国人大出台对试点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限的明确授权

从试点地区基层的普遍反映来看,《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中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间。目前,根据上一轮土地承包经营的合同期限来看,现有土地经营期限应当截止于2028年,也就是说,还有剩余11年时间可以进行流转。这其中就存在着较大矛盾:一方面农业投资的周期长,见效慢,另一方面,剩余期限不多,到期后还能否保证继续流转存在着现实的障碍。这个问题存在的复杂性在于:投资者忌讳今后难以继续承包经营,因此对于投资比重显得畏手畏脚,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投资规模不足则盈利性就越差,给农民兑现的可能性就小,社会风险也就随之产生。

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地区进行定向授权,允许其剩余期限延长30年,即在正式流转之时顺延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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