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部分条款有修改!      

2017-12-04 10:27:17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予以修改。

根据修改,删去了原来的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针对第十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同时,第十二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此外,据修改,还删除了第十八条中“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和“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删去第十九条中“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和“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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