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1月28日,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受主任会议委托,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新初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他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人代会时间安排,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应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决定(草案)》明确,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明确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