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0月26日,达州市召开《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是达州市首部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达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自1967年发展至今,城市公共汽车已成为达州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方便了市民出行,满足了生产、生活需要。但全市各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与市民出行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为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达州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出台达州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而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进入了更加规范有序和统筹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法律责任等6章共49条,立足达州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明确落实“公交优先”,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交客运发展。
该《条例》推广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充分结合“智慧达州”和“互联网+城市公交”的要求,加强城市公交客运智能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输服务,该《条例》首次将驾驶员服务行为以及乘客的乘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车辆驾驶资格,不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并建档备查,应具有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乘客除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规物品搭乘公共汽车外,还明确禁止了犬、猫等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为确保公共汽车专用道畅通,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站台、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城市公共汽车站台(点)前以及距离站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条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对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
同时,《条例》规定了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支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的规模居住区、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该《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本条例的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的运营企业视违反情节处以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收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