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我省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将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开展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评价对象有哪些 考核内容都有啥?
评价对象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
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以3年为周期,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周期相一致。
《暂行办法》明确,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分综合测评和定量考核两部分,分别占50%。其中,综合测评包括政治素质、作风形象、团结协作和经营能力4项一级指标,经营能力占比50%;定量考核指企业业绩成果指标,直接采用省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包括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4项一级指标。其中,业绩由班子业绩和个人贡献两部分组成,各占50%。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项与评优硬挂钩】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薪酬分配、激励保障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暂行办法》对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发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能评定为优秀。
【对纪委书记实行单列考核】
《暂行办法》首次对企业纪委书记实行单列考核,明确其考核等次在省属企业纪委书记中按一定比例统一确定。
《暂行办法》用专章明确了对纪委书记的考核评价方法。纪委书记考核评价按照突出主责主业要求,重点考核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并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
纪委书记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主业评价和民主测评得分构成。其中,主业评价占60%,民主测评占40%。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纪委监督责任考核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在“一案双查”中被问责的,纪委书记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或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不得领取第二个年度的绩效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