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预案》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乐山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乐山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预案》中指出以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有力保障为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事件调查组和综合协调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预案》中提到,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措施。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在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响应措施分为现场污染处置、市级机构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启动响应的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后期工作包括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同时,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借助环境保护厅建设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记者 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