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8日,达州市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是达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的公布实施,开创了达州市地方实体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共6章44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目前,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01个,其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个,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91个;地表水水源地176个,地下水水源地125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达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滞后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集中式饮用水长效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就需要出台一部针对性强、可操作、易于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授权达州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达州市人大常委会顺应民意、关注民生,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立法工作纳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为达州市首部地方实体法规来制定。如今,《条例》的正式出台并将颁布实施,使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促进了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明晰责任,意义重大。
记者在会上获悉,《条例》的实施,将让保护范围更加明确,《条例》除了规定饮用水源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外,鉴于达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范围较广,类型较多,既有河流型,又有湖泊型;既有地表水,又有地下水;既有集中式,又有分散式;既有城市,又有农村。各点位星罗棋布,情况复杂,为切合达州市基本情况,突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将《条例》管理范围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涵盖了城市与农村,地表与地下,河流与湖泊等类型。
同时,让部门职责更明细。根据达州市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17个)、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规范了主体责任,实现了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如:增加了水务部门对水资源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区内河道监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库库区水源地垃圾清漂监督管理;增加了交通部门对保护区内交通穿越路段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等,确保各个监督主体责任明确。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实施,会让规制事项更具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不再重复,只保留了法律责任中相对应的条款,同时结合达州市实际,增加了“禁止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等规定。
在处罚幅度方面,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在不突破罚款金额上限的情况下,其罚款金额的下限作了适当提高,增加了违法成本,体现了“保障饮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的立法宗旨。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划分、调整保护区的程序和要求,《条例》参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设定了保护区划定的原则、报批程序、调整等内容。新增了“新设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批准后方能供水”的规定。在饮水水源保护方面,增加了“禁止进行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天然气、石灰石、盐卤等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规定,达州特色更加明显。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邹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