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6月20日上午,广元市首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为了弥补自己的过失,在开庭审理前,贾某某主动在案发嘉陵江流域段施放鱼苗30000余尾。
贾某某主动放流鱼苗
法院查明,2017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家吃过晚饭后,从家中驾驶三轮车到昭化镇西门外嘉陵江边,驾乘其自制的打渔船,使用电击的方式在嘉陵江中非法捕捞水鲤鱼、青波、翘壳、白鲢、草鱼、大口鲶等合计71.64公斤。同年4月14日凌晨0时许,在返回的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贾某某的电捕鱼工具及相关水产品。
经过现场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服从,不再上诉。
为了弥补自己的过失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在案发嘉陵江流域段施放鱼苗30000余尾。
公开庭审现场
公开庭审结束后,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院长肖红结合该案件在现场进行了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和生态环保宣传。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刑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被告人贾某某都违反了,因此贾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肖红还现场讲解了电鱼行为对生态的危害。她指出一是影响生态资源的平衡。禁渔期多为鱼类繁衍产卵期,过度捕捞本身就会影响水产资源自然增殖,加之电鱼的方式会伤害河流中其他生物,造成鱼的生物饵料减少,破坏河流中的生物链,也会导致其他水生物种资源的衰竭和灭绝,影响生态资源平衡;二是电鱼行为危害大,电力之下大小鱼通杀,侥幸未死的鱼也失去了产卵繁殖的能力,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同时电鱼行为对电鱼人本身安全构成威胁,全国已多次出现电鱼时人被电死的情况;三是电鱼对水环境影响大,被电击的鱼只有一小部分被捞起带走,大部分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造成水体污染。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