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6月25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记者从随后召开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对红色资源界定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而且,条例结合四川实际进行了制度设计。其中,着重突出了红色资源的四川特色。如: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
同时,创制性地规定了合作协作。红色资源在时间、空间、文化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条例适应新情况,明确规定了,四川与兄弟省(市、区),尤其是川渝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合作。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