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6月25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对公众有何直接约束?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在当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条例》中明确了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
一方面拓宽了公众参与途径。其中,规定红色资源名录认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推动红色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鼓励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
另一方面,规范了公众行为。对于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损坏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以及利用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