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今(5)日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三个国家环境日,也是四川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一周年。今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集中发布了13件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破坏和交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环境监管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等不同领域。
去年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36件
据了解,全省法院2016年共依法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36件739人;共审结涉及土地、林权、矿产资源、旅游、环境污染等的民商事案件1465件,其中环境污染案件699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932件。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作为保障。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担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宗钊介绍,目前,全省18个中级法院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取得编办批复正在积极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成都双流、乐山峨眉山、泸州古蔺、德阳什邡、宜宾珙县、达州万源、阿坝若尔盖、甘孜康定等25个基层法院设立环资庭,乐山峨眉山、甘孜海螺沟、巴中光雾山等5A级景区或重点景区,已经依托景区附近人民法庭建立环保旅游法庭。
集中公布13件典型环境资源案件
从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13件典型案例于今日集中发布。据悉,这13件案例包含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方面,涉及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破坏和交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环境监管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等不同领域。
附件: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陈昌华、罗开元污染环境案
什邡市黄龙金属材料装饰厂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金属零配件加工,2004年以来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铬的生产,被告人陈昌华任该厂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开元任该厂技术厂长。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2016年8月1日,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厂工人作业将滴落在车间地面的电镀液用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的废水直接通过该厂车间的排水沟进入外部环境。
什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昌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罗开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典型案例二:汪友才盗伐林木、行贿案
汪友才先后取得四笔木材采伐指标,汪友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上述四笔采伐指标名义,组织、指使汪友贵、何忠云、汪友全、杨文等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大肆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8210.2立方米,汪友才占有全部盗伐、滥伐林木的巨大利益,其犯罪行为致使小金县林业局所管理的国有林木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394560元。2011年初、2012年,汪友才为了将其无合法手续的木材运输出阿坝州销售,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5万元。
小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汪友才犯盗伐林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汪友才赔偿国有林木经济损失5436560元。
典型案例三:程其祥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程其祥承包了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新建社位于白井沟处的集体林地进行经营。2009年至2014年期间,程其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安排工人对林地进行清林、造林。在此过程中,越界对部分国有林木进行了采伐。
荥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其祥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典型案例四:杨信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杨信全多次在天全县老场乡、小河乡境内使用猎套、捕猎器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出售谋利。先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3只、黑熊1只、鬣羚1只。
天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信全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案例五:珙县林业局孝儿林业站原站长李汭霏受贿案
被告人李汭霏利用担任珙县林业局孝儿林业站站长职务之便,为周某某等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周某某等8人现金共计43.8万元。
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汭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43.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六:李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被告人李德通过手机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向一名微信昵称为“大唐文玩”的人非法购买象牙野生动物制品一个,经称量重286.31克。2016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李德家中将象牙制品查获。
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案例七:董融诉金开源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16日,董融与金开源矿业签订《矿山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5月5日,金开源矿业以董融方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导致矿山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私自将通风设备移出场地导致工人无法正常在井下工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董融的合同。2015年5月11日,董融向乐山金口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金开源矿业解除矿山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二审法院查明,签订合同时,金开源公司已经取得了该矿所在区域《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就边探边采予以登记。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开源矿业与董融签订的《矿山施工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
典型案例八:李梅诉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游客李梅于在四川省万源市八台山景区滑雪场被其他游客意外撞倒受伤致第九根肋骨骨裂。李梅以八台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9万元。
万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梅虽系参与滑雪项目的其他游客撞伤,被告景区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但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该滑雪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既而远离该区域,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案例九: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友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3个多月后,姚友刚又与宜宾富启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宜宾富启建材有限公司。
翠屏区人民法院认为,宜宾富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友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
典型案例十:鲜敏、吕光平诉四川广汉登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鲜敏、吕光平与登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经装修入住后,鲜敏、吕光平发现登邑公司安装的变压器及地下停车场引风机就在其购买的住房房间下。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登邑公司应承担降噪等噪声污染民事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消除变压器噪声,并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典型案例十一:乐山市市中区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乐山市联合泡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
乐山市联合泡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泡沫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乐山市市中区土主镇桐子林村2组开工建设泡沫加工项目。后市中区环保局向联合泡沫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后10日内履行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和按3%加处罚款十万元。因联合泡沫公司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市中区环保局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联合泡沫公司实际应缴纳加处罚款十万元。同时,市中区环保局对加处罚款内容也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因此加处罚款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十二:解鹏诉叙永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赔偿案
原告解鹏投资成立叙永县桂花林野生动物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从事野猪繁殖销售。养殖场位于叙永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因解鹏设立养殖场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协议关闭。解鹏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关闭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一审、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解鹏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解鹏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范围。
典型案例十三:泸州纳溪太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白泥加工承包合同》,委托原告对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的碱回收附产品白泥进行资源化处置,处置后的白泥系工业固体废物。原告将处置过的白泥1000多吨露天开放式堆放在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其租用的鑫源货场内,堆放中其局部边缘与周围耕地土壤比邻接触。因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被告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原告不予整改,便对原告处置造纸工业固废白泥的生产车间及其设施进行查封和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被告的查封行为起诉至法院。
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川发布客户端实习记者 黄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