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报道 今天上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条例中有哪些新的规定,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又该遵守什么规则?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为您带来图文直播。
上午10点,发布会正式开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震主持会议 。
王震介绍,自2005年12月地铁1号线1期工程开工建设以来,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地铁已开通运营4条线路,里程108公里,据悉,到2022年地铁开通运营里程将达到600公里以上。地铁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已经开工建设的有轨电车蓉2号线,其示范段预计2018年内建成通车。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需要用法治手段加以调整。
近年来,成都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好的做法,探索了一些有效的路径,总结了一些成熟的经验。2010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提供了规章层面制度支撑,但是,其效力等级较低,且对于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安全保障等事项未作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我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轨道交通事业迫切需要制度化的设计和法制化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本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对该条例的出台过程也进行了介绍:2016年1月,《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当年年度立法计划。本条例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立法前评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法论证,立法听证以及赴外地和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座谈,是近年来历经立法环节和立法程序最多的一部法规。在在此基础上,《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分别于2016年6月、10月、12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1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跃介绍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由“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组成,共七十条。
(一)关于条例名称。目前关于“轨道交通”这一交通方式的称谓,各地立法不一,有的称“城市轨道交通”,有的称“轨道交通”。在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正在制定的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两部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均将其称为“城市轨道交通”。为同国家层面上的用语保持一致,同时突出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客运属性,最终将条例名称定为《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二)关于条例调整范围。成都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方式有地铁和有轨电车两类,地铁已投入运营多年,有轨电车即将投入运营,轻轨和磁悬浮处于规划论证阶段。从各地立法经验看,轻轨与地铁的区别主要在于运量上,管理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可以适用同一规则予以规范。磁悬浮的技术方式与地铁具有本质区别,其建设、保护、运营管理要求与地铁不同,且成都缺乏实践经验,不宜简单套用地铁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有轨电车与地铁的运行方式也存在一定区别,但从成都实践以及外地立法经验看,其差别主要体现在运营管理、保护区范围划定以及安全管理方面,二者在规划与建设、综合开发、乘坐规则等方面,基本可以共用一套规则。在此基础上,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条例第三条)
(三)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地表、地下、地上可以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利用地表以下的地下空间时,不得损害地表之上已经设定在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经组织专题论证、反复研讨,由于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立法取向。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同时,为处理好其与地表之上的物业之间形成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例第十三条)
(四)关于通行设施的设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均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时,《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相关权益,条例将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前述法律相对接,进一步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条例第十五条)
(五)关于特殊乘客的乘坐要求。乘客进站乘车实质上是与运营单位缔结和履行客运合同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下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缔结、履行客运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其独自进站乘车容易发生意外,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条例第四十条)
关于禁止携带上车的物品,一直受到市民关注,现场沈跃介绍了关于禁带物设定。轨道交通禁带物品的设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市民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关于是否应当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和除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问题引发了市民热议。根据立法听证情况,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将自行车予以折叠仍然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害的可能,且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飞速发展、“共享单车”等新型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大力推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最终规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同时,近年来各类型的禽流感爆发频次逐渐增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有利于预防疾病传播,但视力障碍患者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作为其必要的出行指引工具可以除外。(条例第四十一条)
那么触犯了条例谁来处罚?据了解,条例授权运营单位实施部分行政处罚。据介绍,人大就该问题进行了专题立法论证,认为进行相应授权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使此类处罚权,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该种作法也是国内已实施轨道交通立法城市的主流作法。条例将乘客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轻微违规行为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现场记者提问
问:曾经说乘客逃票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举行了听证会,现在推出的条例中并没有保留这项规定?
沈跃答:根据听证结果,我们目前暂时没有考虑将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关于乘客车票违规责任。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加收票款”属于行政处罚,应与属于违约责任的“按出站线网单程最高价补票”加以区分,其中,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该“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
问:条例授权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那些,对这些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罚?
沈跃答:主要处罚的行为有三种,一是影响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公共秩序和容貌的行为,如吸烟,进食等。第二类是违反禁止携带物品的规定。第三类是乘客的票务违规行为。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在车厢内进食;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编者注)(记者 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