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三倍工资没拿到?四川省高院教你维权

2021-02-24 09:26:00   四川观察

2月26日就是正月十五元宵节了,传统意义上的春节就要画上完整的句号了。这个春节,你是享受假期还是勤劳上班了呢?春节期间上班的你,拿到三倍工资了吗?如果没有收到,四川省高院今天发布的这篇推文,就将成为你和单位PK的重要“武器”。

春节假期是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假期通知,2021年春节假期为2月11日至2月17日,其中2月12至14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为调休休息日,传统的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

春节假期上班的工资怎么算?

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定节假日和调休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2月12日至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调休为由拒付加班费。

2月11日、15日至17日属于调休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看完前面的内容,大家心里有底了吗?接下来是重点,围绕支付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了,怎么解决?

寻求劳动行政部门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由工会或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报酬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亦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审查核实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权。(方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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