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注意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变

2018-08-04 12:31:54   四川电视台新闻中心·四川观察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按以下办法保障。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二)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三)各地按照“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1.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生活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生活补贴条件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指数0.6的参保人员计发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间的差额确定,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相应增减。 

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各地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和征缴稽核,坚决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和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缴费基数下限。

编辑:彭宛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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