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制定条例 为成都高新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2018-07-24 14:43:15   四川新闻网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今年“三十而立”的成都高新区,已建设成为我国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等七个方面先行先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成都高新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应运而生,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7月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审议。省科技厅厅长刘东在会上介绍,条例(草案)共8章47条,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区域(以下统称示范区)的建设、服务与管理活动。包括规划建设、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内容。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提出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以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基地为依托,强化高水平创新能力布局,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建设,高质量完成全面创新改革试点任务。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既借鉴了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深圳等地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又充分体现了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特色,内容基本可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将充分发挥立法引领、规范和推动作用,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自主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对我省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位于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的中国-欧洲中心。

关键词:管理体制

刘东介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和员额限额内,成都高新区可按规定实施分类改革和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对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拟规定:鼓励示范区创新管理体制,实施一区多园发展。管委会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立、调整管委会工作机构,并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示范区一般不再设立派出机构,确需设立的,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也拟明确:管委会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限额内,可按规定实施分类改革和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关键词:创新创业

刘东指出,成都高新区将着力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突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拟规定,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人按照规定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补助。示范区应当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管委会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效果图。

关键词:科技金融

谈及科技金融的内容时,刘东介绍,条例(草案)在鼓励创业投资,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等方面作了规定,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

据了解,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拟明确:管委会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第第二十四条规定,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创业投资。

第二十五条拟规定:鼓励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菅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拟规定:示范区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制度,为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关键词:人才支撑

刘东提到,条例(草案)单设“人才支撑”一章,将着力构建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服务等完善的人才工作体系。特别是在人才评价方面,支持示范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下放职称评审权、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放宽职称评审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拟规定:支持示范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可以向示范区下放职称评审权。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同时,条例(草案)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开展特殊评审。对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关键词:开放合作

刘东介绍,结合示范区有关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最新成果,借鉴省内外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对“开放合作”作了规定。

新闻链接: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深圳等地出台了针对国家高新区或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方性法规近30个,均不同程度地明确了示范区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界定或划分了示范区管理机构与省、市两级部门的管理权限,既保障了依法行政,又巩固了现有体制机制和发展改革成果,为创新改革、先行先试拓展了更大空间。(记者 陈淋 实习生 刘静怡)

(图片来自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编辑:彭宛聆

审核:何晓凤

相关报道

©2020 四川发布 版权所有 转载须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