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加强学校执行招生政策情况等方面的教育督导

2018-07-24 14:43:16   四川新闻网

学校违法违规办学怎么办?师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该怎么办?校园及周边存在安全隐患又该怎么办?已提交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帮助解决这些老百姓关心的教育问题。

7月24日上午,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就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进行报告。据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学校执行招生政策情况、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督导。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中增加三项内容:“招生政策落实情况”,“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获悉,第二十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七)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十)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生安全等情况;

(十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教师履职尽责情况;

(十三)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

(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

(三)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此外,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情况,而不仅是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对报告事项进一步明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包括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对有关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理、考核情况等。”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改进工作。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记者 陈淋 实习生 刘静怡)

编辑:彭宛聆

审核:何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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