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1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明确2024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