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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印发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 政策“码”上看
2023-01-19 21:30: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县(市、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